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一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经调查,陈永进在 2017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担任水木联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侵占和挪用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陈永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陈永进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组织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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