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安排,包括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内容,共五章27条。《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减少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干扰,避免个别领域出现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的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申报范围,包括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审查工作力量,并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政府还将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考核评价中。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竞争影响的意见。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还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对此,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这项规定意味着政府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在审查时,需要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而非仅征求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这不仅有助于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还可通过更透明的方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扭曲市场竞争。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审查制度。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抽查机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应督促起草单位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或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禁止阻碍本地商品输出
《条例》规定,不得在政策措施中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等。
还明确禁止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如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此举直接针对地方保护主义,旨在打破地域壁垒,有助于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资源的自由流动。“当市场被人为分割时,资源的配置效率会降低。允许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自由进入,有助于资源根据市场需求自由流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商品也能够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涌现,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他还表示,“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有助于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发展需要作出决策。地方政府不应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迁移和商品、要素的输出,这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
刘旭表示,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助于提高该项制度的法律位阶。“这意味着不仅地方政府要更加重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接受《条例》约束,预防并切实解决个别领域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超脱《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约束的问题。”
“下一步,应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基础。例如,建立可以确保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王鹏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